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6]78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新体制
军队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由市负责安置;其余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进藏兵、烈士子女等按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分别由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负责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政策随父母安置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安置。为确保安置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2005年冬季及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仍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从安置2006年冬季退役城镇士兵起,实行属地管理、市与区分级负责的新体制。
二、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
(一)转业士官等对象由政府实行计划安置。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进藏兵、烈士子女等,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计划安置。对其中愿意自谋职业者,予以支持。市、区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要统筹兼顾,实行政府推荐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竞岗和录用。凡不接受政府安排的人员,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并在当年年底前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复员士官等对象实行自谋职业。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原则上在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手续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办结。入伍前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仍按政策规定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根据通政发〔2003〕83号文件,由原“农业户口”登记为“家庭户口”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如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落实接收单位,在不占用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的前提下,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公函,待转业士官等对象安置结束后,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安置任务的部、省属单位,如需接收安置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的,须在完成省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后与市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双向选择的人员,接收单位系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所在区办理安置手续;接收单位系非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办理安置手续。申请双向选择的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转为自谋职业的,须在双向选择期限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随即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三、鼓励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逐步提高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从安置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起,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如下: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调整为55000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服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和义务兵等,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调整为26000元,从第3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
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奖励等级按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的不同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