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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

发布日期:[10-12-08 13:48:40] 点击次数:[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07号 2008年10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制订的《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林厅、
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


 
  为确保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省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 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 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 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 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 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 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 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 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一)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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