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12]42号
市政府关于做好驻南通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南通市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改革需要,切实解决驻南通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消除广大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南通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安置原则
驻南通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政府推荐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二、就业安置对象
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后入户本市市区,领取《就业登记证》或人事劳动关系未转入本市的驻通部队军人配偶。
三、就业安置措施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每年4月底前,由驻通部队将上年度入户市区的随军家属名册报送市双拥办公室审核,同时提交《随军家属情况登记表》、随军批复、随军家属本人身份证、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登记证》、个人档案及配偶的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人事劳动关系未转入的随军家属的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市双拥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双选”市场或推荐安置随军家属。
(二)各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单位录(聘)用随军家属,所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2年。为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接收安置任务,凡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一次性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政府补助4万元(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三)随军家属随军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且年龄符合要求(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不参加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考,推荐安置到有空编空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对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如本人意愿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公开招考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对男年满55周岁(含)、女年满45周岁(含)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保养安置,由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按相当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随军家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双选”或推荐,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由其自谋职业;已被用人单位录用但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不再安置,也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五)随军家属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市双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其中,人事劳动关系未转入的随军家属应将人事劳动关系转至市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后,方可领取安置补偿金。
(六)对随军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随军家属,愿意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6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6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随军前在企业单位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补偿标准:每人以4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随军家属在本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偿金。今后,随军家属如进入本市范围内的财政拨款单位就业,应全额退还领取的安置补偿金。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双拥办公室负责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情况收集和工作协调,承办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的手续;市编制部门负责需推荐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编制落实;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核定随军家属的身份、申请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随军家属的工龄,办理人员流动手续;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检查经费使用效果。
(二)安置随军家属所需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保养安置经费、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补助经费以及公证费、保养人员事务代理挂靠费、办公经费等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预拨,市双拥办公室核支,年底按实结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5〕8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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